|
(一)医疗帮扶 医疗帮扶的对象,必须具有祖庙街道辖区户籍,或在祖庙街道辖区内居住或工作的人员,患有佛府办〔2002〕127号文件规定的31个特殊病种并住院治疗的导致生活水平降低至人均430元/月以下的困难人员,禅城区特殊病医疗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除提交向医疗救助办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或患有上述文件规定的疾病以外的,导致生活有重大特殊困难人员。 (二)特殊困难学生的帮扶 特殊困难要求助学的,必须具有祖庙街道辖区户籍,在领取了区特殊困难助学后仍有实际困难的。 (三)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帮扶 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要求帮扶的,在接受了禅城区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资助后仍有实际困难的。 (四)困难残疾人(非低保户)的帮扶 残疾人生活困难要求帮扶的,必须具有祖庙街道辖区户籍,困难足以影响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在领取了区残疾人生活困难资助后仍有实际困难的。 (五)困难孤寡老人的帮扶 困难孤寡老人要求帮扶的,必须具有祖庙街道辖区户籍,困难足以影响基本生活的孤寡老人,在领取的区困难孤寡老人资助后仍有实际困难的。 (六)困难孤儿的帮扶 困难孤儿要求帮扶的,必须具有祖庙街道辖区户籍,困难足以影响基本生活的孤儿,在领取了区困难孤儿资助后仍有实际困难的。 (七)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 失业人员要求就业帮扶的,必须是祖庙辖区户籍的失业人员。 (八)困难职工的帮扶 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内(311元-370元),家庭因重大疾病(按有关规定)、突发性困难、事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九)其他特殊困难帮扶 其他特殊困难要求帮扶的,必须是在祖庙街道社区学习、生活、工作、治病中遇到特殊困难的人员。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