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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与“申领个人住宅房屋产权证”申请条件内容相同。 (二)办理程序: 与“申领个人住宅房屋产权证”办理程序内容相同。 (三)申报资料: 1、1992年2月25日前(含2月25日)兴建的农村集体建筑,须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1)土地使用证; (2)建筑设计图纸(若无原件,须请设计单位按现状补绘平、立面图); (3)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符合规划、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的证明材料,当地街道办事处也可视情况而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的证明材料; (4)区解决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小组出具的书面意见; (5)法人营业证书、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1992年2月26日至2002年8月28日期间兴建的农村集体建筑,如果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经当地原镇村有关部门审批同意,须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1)土地使用证; (2)建筑设计图纸(若无原件,须请设计单位按现状补绘平、立面图); (3)报建批文; (4)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符合规划、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的证明材料,当地街道办事处也可视情况而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的证明材料; (5)区解决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小组出具的书面意见; (6)法人营业证书、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没有报建批文的农村集体建筑,须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1)土地使用证; (2)建筑设计图纸(若无原件,须请设计单位按现状补绘平、立面图); (3)补办报建手续; (4)法人营业证书、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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