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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办理对象: 年龄在18—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广东省以外其他地区暂住15日以上的本街道户籍育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不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在校学生; 2、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等; 3、现役军人; 4、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 5、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未婚的,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有非婚生育行为的还需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收据原件; 2、申请人是女性已婚人员的,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的证明、本人一个月内的孕检结果、有政策外生育行为的还需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收据等材料的原件; 3、申请人是男性已婚人员的,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户口簿》、妻子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的证明、妻子一个月内的孕检结果、有政策外生育行为的还需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收据等材料的原件; 4、申请人是男性离婚、丧偶人员的,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户口簿》、婚育状况证明、有政策外生育行为的还需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收据等材料的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二份,由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后,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各计生办证窗口办理。 (五)办理期限:受理后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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