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屋主)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提出出租申请,填写《房屋出租审批表》,经工作人员上门验收合格后,并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出租。
2.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不得向无证照经营的单位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3.在承租人入住24小时内把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在《禅城区祖庙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登记本》上,并在3日内持该登记本向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暂住申报手续,承租人户籍非本市的(含五区内),应在入住后3日内带领或督促其办理暂住证。
4.承租人退租后,将退租情况登记在《禅城区祖庙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登记本》的离开日期栏,3日内持该登记本到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5.履行出租屋日常巡查职责,主动配合、协助协管员上门核实、登记、检查等管理工作,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7.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的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出租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8.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再另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9.督促承租人中已婚育龄妇女到村委计生办登记备案。